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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监督联席会议规则

点击:2190 日期:2012-12-29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强化政府内部监督,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20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监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分析工作动态,研究协调行政监督工作及有关重要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有利监督、依法协作、平等协商、集体审议的原则。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监察局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为市财政、人事(编制)、审计、法制部门和市政府督查机构。列席单位为市应急指挥中心。必要时,也可请各区政府和其他政府部门列席会议。
  遇紧急或者重大工作事项,成员单位可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出席的,也可委托其他领导成员参加。
  第六条 市监察局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送发会议通知,并向会议成员单位征集会议议题。
  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送会议议题及与会人员名单。
  市监察局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主要议题告知与会单位。
  第七条 下列工作情况涉及重要监督管理问题的,应当上会予以通报:
  (一)市监察机关开展政令检查、效能监察和纠风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市财政、审计部门开展部门预算执行、部门绩效状况、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财务内部控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市人事(编制)部门开展重大机构职能改革和调整、人事编制执法监督检查、政府系统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年度考核等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市法制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等工作的有关情况;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需提请共同研究制定防范对策及解决办法的突出问题;
  (二)需要提请协助与配合的工作事项;
  (三)需要移送作进一步处理的有关问题;
  (四)其他需要提请共同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主持,议题由提出单位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联席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成员单位通报近期开展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讨论研究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对有关工作事项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会议议题,可请列席人员在会上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每次联席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监察局负责拟定,经会议各成员单位领导签批后印发,并报市政府。如有必要,会议纪要也可以抄送各区政府和其他政府部门。
  第十二条 会议纪要载明的商定事项,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办理情况应当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十三条 对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事项,可以另外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再作研究。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提出议题的单位撰写专门报告,向市政府请示。有关报告应当写明不同的意见及其依据。
  第十四条 与会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内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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